海希通訊收監管措施 2021年上市募3.57億中信證券保薦

中金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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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5日訊 海希通訊(920405.BJ)近日披露公告稱,2026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關於對上海海希工業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並對王小剛、李春友、閔書晗、糜青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6〕214號)。   經查,海希通訊存在以下違規情形:   一、公司2023年和2024年為關聯方蘇州辰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隆控股」)墊付材料款6,611.96萬元,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公司未及時審議披露且未在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四十五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證公告〔2023〕49號)第7.2.5條的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二、2024年公司簽訂銷售和受託加工合同並確認收入,但實際未發貨。2024年末公司賬面上的部分存貨實際無對應貨物。上述事項導致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公司未及時審議披露且未在2023年至2025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與關聯方浙江凱翔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合計2,180.63萬元,未及時審議披露且未在2024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與辰隆控股控制的公司發生的關聯交易,金額合計2,359.76萬元。上述行為不符合《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證監會公告〔2023〕64號)第六十條、《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北證公告〔2023〕49號,北證公告〔2024〕22號修訂)第7.2.5條規定,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四十一條、《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四、公司未披露2023年簽訂的關於浙江安吉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合同金額1,980萬元。公司2024年4月、12月變更山東菏澤在建工程施工圖紙增加工程量,未及時披露工程量變更情況,涉及金額4,147.04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海希通訊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王小剛任公司董事長、李春友任公司總經理兼董事會祕書、閔書晗任公司財務總監,對公司上述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王小剛、李春友、閔書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糜青時任公司監事會主席,參與未披露關聯方浙江凱翔宇的印章、網銀盾等管理工作,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上海監管局決定對糜青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海希通訊同時還披露公告稱,公司於2026年8月21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證監立案字0032026014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海希通訊此前於2021年11月5日掛牌新三板精選層,2021年11月15日隨北交所開市平移成為北交所上市公司。公司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募集資金存放、管理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顯示,公司於2021年9月24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發的《關於覈准上海海希工業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的批覆》(證監許可〔2021〕3112號),覈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不超過1,633.00萬股新股(含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所發新股)。   公司本次發行採用戰略投資者定向配售和網上向開通新三板精選層交易權限的合格投資者定價發行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發行價格為21.88元/股,初始發行規模1,420.00萬股,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發行213.00萬股,合計發行1,633.00萬股,募集資金總額357,300,400.00元,扣除發行費用(不含稅)25,756,836.15元后,募集資金淨額為331,543,563.85元。截至2021年12月6日,上述募集資金已全部到賬。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本次公開發行的初始發行和行使超額配售選擇權的資金到位情況進行了審驗,並分別出具了上會師報字[2021]第10491號和上會師報字[2021]第11704號《驗資報告》。   上述募集資金已於2021年10月13日和2021年12月6日分批存入公司募集資金專用賬戶。   (責任編輯: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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