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14日訊 證監會網站日前披露了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薛志虎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薛志虎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在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職期間,私自通過個人微信向客戶提供有關期貨期權交易品種、交易價格、交易方向的建議與指導,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上述情形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薛志虎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企查查顯示,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港股簡稱「中泰期貨」,01461.HK)大股東為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泰證券」,600918.SH),持股比例63.10%。 相關規定;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期貨從業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執業行為規範: (一)誠實守信,恪盡職守,促進機構規範運作,維護期貨行業聲譽; (二)以專業的技能,謹慎、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保守客戶的商業祕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不得作出不當承諾或者保證; (四)當自身利益或者相關方利益與客戶的利益發生衝突或者存在潛在利益衝突時,及時向客戶進行披露,並且堅持客戶合法利益優先的原則;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與守法意識,抵制商業賄賂,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交易行為; (六)不得為迎合客戶的不合理要求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事期貨交易; (八)協會規定的其他執業行為規範。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期貨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江蘇證監局關於對薛志虎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薛志虎: 經查,你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在中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任職期間,私自通過個人微信向客戶提供有關期貨期權交易品種、交易價格、交易方向的建議與指導,未充分揭示期貨交易風險。上述情形違反了《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 根據《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8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江蘇證監局 2026年7月8日 (責任編輯:何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