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聯衆(300096)被處罰預告,股民索賠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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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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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6月13日,易聯衆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簡稱:易聯衆、ST易聯衆(維權),代碼:300096)發布《關於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稱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張曦先生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

  經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查明,易聯衆涉嫌違法的主要事實如下:

  一、易聯衆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且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張曦時為易聯衆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2018年10月,張曦私自以易聯衆名義為張曦及其關聯方北京京發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發置業)向張利雲的5.5億元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佔易聯衆2017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71.61%, 構成為關聯方提供擔保。2020年5月和6月,張曦再次私自以易聯衆名義重新確認為前述債務餘額5.42億元、5.55億元(已扣除債務抵銷部分)提供擔保,擔保金額分別佔易聯衆 2019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62.02%和63.52%。2024年8月,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易聯衆無需承擔擔保責任。上述擔保在公司 2018-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的期末餘額分別為5.43億元、5.90億元、5.35億元、4.94億元、5.64億元、5.99億元,佔易聯衆當期披露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65.15%、67.46%、58.94%、63.85%、142.66%、179.6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05年修訂,以下簡稱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9年修訂,以下簡稱《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及時披露上述擔保事項,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時,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四十條第四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四條第四項、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擔保事

  項,但未予以披露,相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二、易聯衆未及時披露為關聯方借款且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18年2月,張曦因個人資金缺口,私自以易聯衆名義向蘇州諾金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州諾金)借款6,000萬元,相關借款全部由蘇州諾金直接轉入京發置業名下銀行賬戶,借款金額佔易聯衆2016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8.06%,構成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佔用。2018年4月,張曦歸還借款3,000萬元。2023

  年5月,張曦歸還剩餘借款。上述借款在公司2018-2022年年度報告的期末餘額分別為0.37億元、0.44億元、0.5億元、0.55億元、0.59億元,佔易聯衆當期披露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4.39%、5.01%、5.51%、7.06%、14.94%。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及時披露上述借款事項,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時,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四十五條第一款,易聯衆應當在2018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借款事項,但未予以披露,相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三、易聯衆未及時披露與關聯方共同借款且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1年3月,因張曦妹妹張華芳存在資金缺口,張曦及張華芳私自以易聯衆名義簽署共同借款協議,與張曦、張華芳等三方向高彩娥借款5000萬元,相關借款全部由高彩娥直接轉入張華芳名下銀行賬戶,借款金額佔易聯衆2019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 5.72%,構成關聯交易。2025年8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易聯衆無需承擔還款責任。上述共同借款在公司2021-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的期末餘額分別為0.52億元、0.54億元、0.55億元,佔當期披露淨資產的比例分別為 6.70%、13.65%、16.52%。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及時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項,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

  同時,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五十四條第四項,《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在2021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和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共同借款事項,但未予以披露,相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四、易聯衆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且相關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3年2月,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了張利雲請求易聯衆及相關方償還借款本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 7.13 億元的仲裁申請,並向易聯衆及相關方寄送相關文書,張曦私自處理並隱瞞。2023年3月,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受理了蘇州諾金請求易聯衆償還借款本息及逾期還款違約金5,558.27萬元的民事訴訟,並向易聯衆寄送相關文書,張曦私自處理並隱瞞。 上述仲裁所涉金額佔易聯衆2021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92.10%;上述訴訟、仲裁所涉金額7.68億元,佔易聯 2021年經審計淨資產比例為 99.28%。

  根據《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項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及時披露上述訴訟、仲裁事項,但公司2023年11月28日才予以披露。同時,上述訴訟、仲裁所涉金額佔易聯衆2023年半年度報告披露淨資產的比例為230.52%。

  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6號)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易聯衆應當在2023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訴訟、仲裁事項,但未予以披露,相應定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故中國證監會廈門監管局擬決定:對易聯衆、張曦及其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各處以罰款。 

  之前,2023年11月28日,易聯衆發布《關於存在違規擔保、違規借款暨公司涉及重大訴訟及仲裁事項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經法定審批程序為北京京發置業有限公司(系張曦先生原控股企業)對外借款提供擔保金額共計5.5億元及相關利息,未經法定審批程序對外共同借款/共同擔保餘額尚有5,000萬元及相關利息,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對此事件極為重視,並積極組織對該事項進行覈實、調查。2023年11月30日,易聯衆發布《關於實際控制人收到中國證監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張曦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其立案。2024年5月9日,易聯衆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的公告》稱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擔保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

  根據《民法典》、《證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人員及其中介機構等因虛假陳述等的證券欺詐行為導致證券投資者權益受損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投資差額、佣金、印花稅和利息損失等。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由於易聯衆實際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處罰預告,為維護證券投資者合法權益,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向曾經購買過易聯衆的證券投資者展開訴訟代理徵集,代理投資者索賠訴訟,權益受損的證券投資者可以向前述律師進行索賠登記。(宋一欣律師專欄)

  宋一欣律師認為,易聯衆案的索賠條件為:2019年4月23日至2023年11月27日間買入易聯衆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並在2023年11月28日及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辦理索賠登記。(易聯衆維權入口)

  ★(律師對本案的提示與說明)

  1.上述提示的索賠條件僅供參考,不涉及投資者任何證券投資決策和證券買賣建議。索賠的最終條件將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結論進一步調整,並以相關法院最終生效的判決所認定的法律時點、賠付對象、賠付範圍、賠付標準、會計計算方式為準。

  2.以行政處罰決定為特徵的前置條件取消後,投資者雖然可以直接訴訟,但由於調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調查通知或行政監管措施決定作為直接訴訟的依據起訴存在敗訴的風險,所以,我作為專業律師提示投資者: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應當作為提起訴訟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擬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與否,都不影響民事索賠侵權訴訟的進程,但有可能會影響訴訟的進度。而進入破產程序(包括重整、預重整或清算),則影響訴訟進度的可能會較大。如發生代表人訴訟,您可以選擇參加或不參加、加入或退出。

  4.投資者索賠登記或預登記應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證》複印件。(2)《證券賬戶開戶信息確認單》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3)從首次買入該股票/債券/權證等至今的《證券交易記錄流水》原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

  ★(宋一欣律師簡介)

  1992年起律師執業,現為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服務領域主要包括資本市場、證券市場、金融市場的法律服務及投資者/金融消費者權益維護。執業至今,為10000餘件/起證券訴訟事務或股東糾紛事務提供過法律服務。編著有《證券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民事賠償實務手冊》、《股市維權》、《中國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司法裁判文書彙編》、《董事責任保險與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書籍。

  (執業證號: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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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韋子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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