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奧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新奧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要約人)與新奧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奧能源,02688)聯合公告稱,由於私有化建議的先決條件未達成,且不再延長計劃最後截止日期,有關將新奧能源私有化及撤銷其上市地位的建議於2026年6月12日失效。
公告指出,私有化建議及新奧能源購股權要約須待多項先決條件達成後方可提出,其中先決條件(b)(香港聯交所上市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上市)及先決條件(c)(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機構的批准或備案)截至2026年6月12日尚未達成。儘管相關方自2025年3月披露建議以來積極推進各項工作,但上市所需的若干監管批准及備案仍未取得,達成所有先決條件的時間表存在不確定性。同時,新奧股份及新奧能源在要約期內受相關規則限制,對其營運及管理構成約束。經戰略檢視後,新奧股份及要約人決定不再延長計劃最後截止日期。
建議失效後,計劃文件將不會寄發,新奧能源於香港聯交所的上市地位維持不變,新奧股份亦將停止推進其於2025年12月17日提交的上市申請。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1.1,要約人及與其一致行動的人士在建議失效日期起12個月內,未經執行人員同意,不得就新奧能源公布要約或取得足以觸發強制要約責任的投票權。
此外,新奧股份基於戰略及長期發展考慮,擬在符合法規的情況下通過要約人增持其持有的新奧能源股份,具體增持價格、時間及股數將視市場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