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能國際電力股份(00902)發布《獨立董事工作規則》 完善公司治理框架

公告速遞
07/17

2026年7月17日,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00902)在港交所披露《獨立董事工作規則》,系統梳理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權責邊界及履職保障,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公告要點如下:

1. 董事會結構 • 獨立董事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會計專業人士。 • 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提名委員會及薪酬與考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佔多數並擔任主任委員。

2. 任職資格與任期 • 獨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或附屬企業任職(董事職務除外),且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重大利害關係。 • 獨立董事最多可在3家境內上市公司任職,同時擔任香港聯交所上市發行人董事數量不得超過6家。 • 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一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6年;離任後36個月內原則上不得再次被提名。

3. 主要職責與特別職權 • 參與重大決策,並對關聯交易、重大利益衝突事項等行使監督權。 • 擁有獨立聘請中介機構、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及董事會等特別職權,相關提議需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 每年現場工作時間不少於15日,並須向年度股東會提交述職報告。

4. 決策與監督機制 • 應披露的關聯交易、重大承諾變更等事項,須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審議。 • 審計委員會對財務報告、內控評價、審計機構聘任等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須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後提交董事會)。

5. 履職支持與激勵 • 公司將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並指定董事會辦公室和董事會祕書為協調機構,確保獨立董事獲取充分信息。 • 獨立董事可憑多數意見獨立聘請外部中介機構,相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 公司將為獨立董事購買董事責任保險,並依據股東大會批准的標準發放津貼。

華能國際電力表示,《獨立董事工作規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旨在提升董事會決策水平,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高級管理層的監督,為中小股東權益提供製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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