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迪生創建(00113)發布公告披露,香港證監會於二零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就早前啓動的審裁處研訊程序公布書面報告,並對公司及相關人士作出裁決。
根據公告及審裁處報告,主要結論如下: 1. 審裁處認定,PayPal Holdings, Inc.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首次向潘廸生先生及潘冠達先生告知擬收購Honey Science Corporation全部股本的計劃,但截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PayPal或Honey均未向迪生創建提出收購其所持Honey股份的建議。迪生創建因此被裁定在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至十二月二十五日期間未履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B(1)條「在合理可行範圍內儘快向公衆披露內幕消息」的義務。 2. 審裁處認為,迪生創建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間並未違反上述披露義務。 3. 審裁處裁定,潘廸生先生於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十九日期間買賣迪生創建股份,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0(1)(a)(i)條的內幕交易規定;同時,其在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EAL將進行交易的情況下,仍指示或促使EAL買賣相關股份,違反同條例第270(1)(a)(ii)條。 4. EAL在知悉相關內幕消息的情況下買賣迪生創建股份,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0(1)(a)(i)條。 5. 審裁處認為,潘廸生先生未將PayPal擬收購Honey一事告知公司,導致公司違反披露規定,並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G(2)條認定其亦構成違規。 6. 審裁處不認為潘冠達先生導致公司違反披露義務,也不認定其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307G(2)條。
同時,審裁處已指示舉行進一步聆訊,以釐定因市場不當行為獲利的具體金額,並就相關裁決發出命令。
迪生創建董事會表示,潘廸生先生、公司及董事會將研究報告及上述指示,並就潛在的後續行動尋求法律意見。公司提醒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在買賣公司股份時應審慎行事。
截至公告日期,公司董事會成員包括執行董事陳漢松(代理主席)、潘冠達(首席營運官)、劉汝熹,獨立非執行董事馬清源、艾志思、馮愉敏及林詩韻。